《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一)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且可能诱发5级以上地震的水库;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 核电站、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四条 大型水库、油田、矿山、化工厂以及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以及地震紧急处置系统,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