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150000-DZ-SP-04-01 行驶层级 自治区级
法定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批复》 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震局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基础材料
审批材料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申请表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协议
具备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查机构的技术审查意见
具备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件工作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建设单位签署的委托书

许可收费

是否收费: 否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5日国务院令第323号) 第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需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定专业委员会审定,并由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提交建设、设计单位使用。未经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无效。 国家特殊重大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定专业委员会初审合格后,由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烈度评定委员会审定。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Close
返回上一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 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 维护
              技术支持电话:0471-6659167 0471-6659159 推荐浏览器版本:360极速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