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150000-DZ-SP-02-01 行驶层级 自治区级
法定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特定文件《某某工程对某某地震监测设施影响情况意见》 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震局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基础材料
审批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审批申请表(按标准表格填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选址与地震观测设施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申请人提交的由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拟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及图纸(发改部门审查前的文本、含剖面及立面图)

许可收费

是否收费: 否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干扰及危害。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建设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成并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原地震监测设施方可拆除。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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